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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經查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所報116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劃定之結果,均與115學年度相同,爰本案維持與115學年度相同。

三、檢附核定之「116學年度各直轄市、縣(市)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劃定結果一覽表」1份,詳見附加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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