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學費政策
逐年實施高中職(五專前三年)免學費
由103學年度入學之新生開始逐年實施就讀高職者免學費,就讀高中並符合所定補助基準者亦免學費措施。而實施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」之前入學的高二、高三學生,若符合補助基準,仍得依既有補助方式享有學費減免(如下表)。
對象 |
103學年度 |
104學年度 |
105學年度起 |
公私立高職 (含五專前三年、綜合高中一年級及二、三年級專門學程) |
一年級免學費 |
一、二年級免學費 |
全面免學費 |
二、三年級符合補助基準者,免學費 |
三年級符合補助基準者,免學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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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中 |
一年級符合補助基準者,免學費 |
一、二年級符合補助基準者,免學費 |
符合補助基準者,免學費 |
私立高中二、三年級符合補助基準者,比照公立高中繳交學費 |
私立高中三年級符合補助基準者,比照公立高中繳交學費 |
註: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條及第56條規定,「符合一定條件者,免納學費」。有關免納學費之補助基準,已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授權納入相關辦法予以明定,並將於近期內正式發布。
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
學生就讀學制 (具有學籍) |
學校 公私立別 |
家庭年所得總額(單位:新臺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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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8萬元以下 |
超過148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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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|
公立 |
免納學費(註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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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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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高中學程 |
一年級 |
公立 |
免納學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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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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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門學程(二、三年級) |
公立 |
免納學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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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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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術學程 (二、三年級) |
公立 |
免納學費 |
無補助 |
私立 |
定額補助(註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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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科 |
公立 |
免納學費 |
無補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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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立 |
定額補助 |
註1:免納學費:依高級中等法第56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項第1款規定,補助學費全額,但仍需繳交雜費及代收代付(辦)費等。
註2:定額補助:依高級中等法第56條第3項第1款規定,按學生戶籍所在地,依下列規定補助:臺北市-臺北市政府補助6,000元、高雄市-雄市政府補助5,000元、前二款以外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-教育部補助5,000元。